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《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15号),韦税官为您梳理了以下政策要点。

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什么?

所称公益性捐赠支出,是指企业通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县级(含县级)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,用于慈善活动、公益事业的捐赠。注意不能是直接捐赠哦!

扣除总额及结转年限如何规定?

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(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)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
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,不超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%。注意,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,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。

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,可结转扣除,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。

何时开始执行该政策?

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,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,可按上述政策执行。